问题 | 工伤事故:公司员工骨折的应对措施 |
释义 |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受伤骨折的员工可申请工伤认定。单位需在事故发生或诊断为职业病后30日内向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可适当延长。若单位未提出申请,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工会可在事故发生或诊断后1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法律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1、在公司上班受伤骨折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拓展延伸 工伤事故:公司员工骨折的赔偿及法律责任 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公司对员工骨折的赔偿和法律责任是一个重要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对于员工骨折的情况,公司应该支付医疗费用,包括手术费、住院费、康复费等,并提供相应的休假和康复支持。此外,公司还应该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包括工资损失、残疾赔偿等。同时,公司也需要面对可能的法律责任,如违反劳动法规定、安全管理不到位等情况下,可能面临罚款或其他法律制裁。因此,公司在应对员工骨折的赔偿和法律责任时,应该积极履行义务,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对员工骨折的赔偿和法律责任是一个重要问题。公司应承担医疗费用、提供休假和康复支持,并承担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同时,公司需遵守劳动法规定和安全管理要求,否则可能面临法律制裁。公司应积极履行义务,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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