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黄某的行为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征,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
释义 |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行为人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才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这两种心理态度构成。而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积极追求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查明行为人的预见能力和对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正确认定案件性质的关键。 本案中,黄某明知其驾车撞人的事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却在撞人后继续驾车从被害人身体上方驶过,放任被害人被拖拉、挤压致死的结果发生,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提示】 汽车驾驶属于具有高度危险的操作行为,驾驶人驾驶汽车除了要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确保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更要注意不要将汽车作为行凶、犯罪的工具,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一、过失杀人怎么判刑的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另外,行为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没有其他的介入因素,如果因为其他的介入因素导致被害人死亡,则行为人则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构成其它犯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过失犯罪的分类是怎样的 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需要考虑行为人的知能水平、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以及行为时的客观环境。 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即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而非任何结果。 2、过于自信的过失。又被称为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行为人在已经预见危害结果的同时还实施该行为,是因为行为人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相信自己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但所凭借的主客观条件并非真实可靠:过高估计自己的主观能力、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作用或者误以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小,因而可以避免结果发生。这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认识因素。 轻信能够避免又表明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便是过于自信过失的意志因素(不能认为“轻信能够避免”是过于自信过失的意志因素)。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