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参加西部计划的,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3年内报考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志愿者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报考公务员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出省服务的和在本省服务的志愿者优惠政策一致;研究生支教团2011年纳入西部计划基础教育专项实施,2011年前的可享受西部计划的相关政策。 2、 志愿者服务期间给予一定生活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同时,志愿者所在地列入国家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的,执行所在地科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按月发放。交通补贴按志愿者家庭所在地和服务地之间的实际里程发放,每年发放两次。全国项目办按每人350元的标准,统一为西部计划志愿者购买综合保障险等。 法律依据: 《志愿服务条例》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二条 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国家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