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个刑事案件依次分别经过(立案)侦查、审查批准逮捕、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判五个环节,其中“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属于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负责。 在此期间,除非改变强制措施,否则嫌疑人始终羁押在看守所。 一、刑事案件法院可以退回检察院吗 刑事案件法院可以退回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二、五、六项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四)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二、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多久 (一)20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二)1个月,1.5个月 即:1+0.5=1.5个月审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5个月的案件: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 2、被告人被羁押的 3、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 4、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 (三)3个月或3.5个月 即延长2个月:1(1.5)+2=3(3.5)个月审限为1个月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的案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四)4个月或4.5个月 即:1(1.5)+2+1=4(4.5)个月。 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五)5个月或者5.5个月 即是:1(1.5)+2+1+1=5(5.5)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六)9个月 即:6+3=9个月6个月,延长3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