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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调解协议—司考真题答案解析
释义
    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丽(女)诉张*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功结婚,后因张*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张*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帅抚养费,因其是黎*丽与前男友所生。黎*丽承认:张*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功与张*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功支付抚养费。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帅抚养费。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丽、张*功婚姻关系;张*帅由黎*丽行使监护权,张*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功存在过失。关于本案调解,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先行调解的做法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
    B.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如不先行组织调解,将违反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
    C.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可以再次组织调解
    D.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未再次组织调解违法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选项A.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另外,《简易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本案是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安平区法院在审理本案时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应在开庭审理时对本案先行调解。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调解规定》第六条规定,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据此可知,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可以再次组织调解,而非必须进行再次调解,法院未再次进行调解的,也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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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5 5: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