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退房的情形包括:因不可以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迟延履行,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出卖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取得虚假预售许可证,起诉前仍未取得;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后又将房屋卖给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前故意隐瞒房屋已抵押或已出卖的事实。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