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资金盘非法投资受法律保护吗 |
释义 | 非法投资不受法律的保护。 非法集资是指实施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犯罪。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在实践中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人一般根据具体情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论处。 一、非法集资的案件类型 1、高收益投资型 这是非法集资的主要类型。犯罪分子采取虚构投资项目或夸大投资项目的收益,与投资人签订合同或协议并先返还部分收益或利息的手段,诱使群众投资,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比如,前几年发生在石市的舜地非法集资案就是这种类型的典型案例,以高息(13.5%至20%/半年)并与投资人签订协议或合同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将吸收的资金一部分作为利息返还投资者,一部分用于有关投资项目。在不到4年的时间内,非法集资33亿余元,返息14亿余元,造成损失19亿余元。而所投资的房地产项目、旅游项目,有的没有真正运作,有的运作不可能达到预期收益,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而案发。 2、集资诈骗型 显著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为手段进行非法集资。毕进庭等集资诈骗案就属于此种类型,通过虚构开发房地产项目,伪造委托书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许以15%-22%的高息诱骗投资,对393名投资人员吸资近6000万元,返息830余万元,造成损失5100多万元。 3、妄想暴富型 这种类型,非法集资者和投资者都有很强的暴富心理。市中院审理的宋金莉集资诈骗案,就是体育彩票经营人员谎称自己所投注的体彩项目稳赚不赔,许诺给予高额利息。共从34名市民处集资1200余万元用于购买体彩,造成实际损失1100多万元。 4、非法金融机构型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规开展金融业务或原有金融机构撤销后继续冒用原金融机构名义非法吸储。较为典型的是部分农村信用社代办员被取消相关业务后,还假冒代办员开展吸储活动,骗取存款。 近几年还出现了许多新型的非法集资,比较突出的是会员制非法融资型,比如,邢台三地合作社非法集资案,涉及全国16个省市,投资人数达13万之多,集资金额80多亿元。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 1、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 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非法集资的主要危害一是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非法集资活动以高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2、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有很强的欺骗性,容易蔓延,犯罪分子骗取群众资金后,往往大肆挥霍或迅速转移、隐匿,使受害者(多数是下岗工人、离退休人员)损失惨重,极易引发群体事件,甚至危害社会稳定。 3、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林业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既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又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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