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单位竣工验收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由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验收。 竣工验收具备的条件有以下: 1、完成工程设计以及合同所签约的内容; 2、对技术以及施工管理资料有完整且详尽的存档; 3、对于工程施工中建筑主要使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等资料有完整保存; 4、对于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书有完整的保存;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如下: 1、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主持验收会议; 2、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