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未经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在中国法律上不再被认可,纠纷可通过协商或起诉解决。如果只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受理,但分割财产或抚养子女等问题则可提起诉讼。事实婚姻后的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自1994年2月1日起,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没有经过结婚登记的关系属于同居关系。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而提起诉讼,则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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