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答: 副省级城市区直单位指的是隶属于省级城市下属的行政区划,相当于一个城市的下属区县。这些地区均由政府主导管理,代表政府开展各类工作,在本地区内享有一定的决策权以及相关权利。不过,与省级区直单位相比,副省级城市区直单位级别相对较低,地位也稍微次于省级区直单位。副省级城市区直单位的设置是为了完善下属行政区划的政府管理体系,促进各级政府之间的协调合作,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同时,副省级城市区直单位是重要的经济、文化、科技中心,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和优势。目前全国有15个省级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辖34个副省级城市区直单位。其中,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四个直辖市设置的下辖区与省份不同,属于独立的行政区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可以需要设置区、市辖区、镇、乡、民族乡、县级城市等行政区划。实际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设立副省级城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