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用假报告出口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金额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骗取税金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金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骗取税金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出口退税。扣除税金的其他发票,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虚开税金额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虚开税金额大或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处5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财产。 3、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