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下列规定通行:(1)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2)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3)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4)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5)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