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1、入河排污口的设置;2、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的材料;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内容;4、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5、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情况等等 法律依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四)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五)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七)其他不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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