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遗产分配应根据继承人的履行赡养义务情况,尽孝心者可多分一份,未尽者应不分或少分,但生活困难者应照顾。同级别继承人应平等分配,但尽了主要扶养义务者可多分。未尽扶养义务者应不分或少分,但可以协商不平等分配。多尽孝心履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遗产分配时可多分得一份。对于未履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应不分或少分得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应平等分得遗产份额。对于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以照顾。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遗产分配时可多分得一份。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未尽扶养义务时,应不分或少分得遗产。如果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不平等分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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