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伤病(残)比又称为事故寄与度、损伤参与度,这一概念最早由日本昭和大学医学部法医学主任教授、日本赔偿医学会会长渡边富雄于1984正式提出确立,是用以确定身体障碍与交通事故关联程度,具体评价原有的疾病与交通事故的损伤分别对受害者的死亡或残疾的影响比例关系,后这一概念逐渐应用于其他损害赔偿特别是医疗损害赔偿领域。 伤病(残)比的概念,表面上仅是从医学技术的角度考察损伤病残与原有病残的比例关系,但实质上却通过确认致害因素对于损害后果的具体影响,从而以一种量化、科学的比例关系再现事故、损害的致病(残)过程,平衡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可以令人信服地解决具体法律争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