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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名词解释
释义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如下: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4、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5、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6、审判公开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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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6 14:4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