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没签订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先要通过以下凭证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1、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用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用记录和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然后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讨要拖欠的工资和双倍工资: 1、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和解协议,按协议支付工资; 2、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3、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为拖欠工资发生争议的,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向工会求助,由工会代替劳动者出面讨要,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工会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6、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7、向人民法院请求支付令,用人单位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