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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府采购方式5种及区分
释义
    

法律主观:
    


    政府从事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都必须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否则在程序上是违法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政府采购的方式有很多种。
    一、政府采购方式有哪几种
    政府采购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2、邀请招标采购,也称选择性招标,是指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若干合格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3、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4、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指达到了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创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
    5、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向其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
    二、政府采购形式
    国内政府采购一般有三种模式:
    (1)集中采购模式,即由一个专门的政府采购机构负责本级政府的全部采购任务;
    (2)分散采购模式,即由各支出采购单位自行采购;
    (3)半集中半分散采购模式,即由专门的政府采购机构负责部分项目的采购,而其他的则由各单位自行采购。
    中国的政府采购中集中采购占了很大的比重,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和达到一定采购金额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集中采购。
    三、政府采购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
    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
    2、采取补救措施。
    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违约金。
    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
    4、赔偿金。
    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政府采购方式主要有五种,例如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等,当然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也是可以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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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8:0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