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市垃圾分类处罚条例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法律依据: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可回收物应当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直接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置。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可回收物目录,将回收统计数据纳入生活垃圾统计内容。 第三十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到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服务范围内,公布回收价格及服务电话; (二)根据可回收物目录,扩大收集渠道,做到应收尽收; (三)配备相应的贮存设施设备,不同种类的物品应当分类贮存; (四)运输可回收物品,采取措施防止扬散、渗漏; (五)消防、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采取固定站点回收、定时定点回收、上门回收等方式,开展回收服务,方便单位和个人交售可回收物品。 第三十三条 本市按照全程管理、系统衔接、科学分类、适应处理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对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利于减量化、资源化和便于识别、便于分类投放的原则,以及本市生活垃圾的特性、处理方式,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根据生活垃圾处理结构的变化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一)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二)废旧家具家电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单独堆放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三)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单独投放在相应的容器或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四)国家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其他规定。 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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