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仲裁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释义
    仲裁的基本制度是仲裁组织和仲裁参与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基本规程。仲裁法规定了协议仲裁、或裁或审、一裁终局的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协议仲裁制度是自愿原则的直接体现。其含义是:
    ①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
    ②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授权,对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机构不能受理。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2)或裁或审制度。或裁或审制度是尊重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途径的制度。其含义是:
    ①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一裁终局制度。一裁终局制度是确定仲裁裁决效力的制度。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含义是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也不能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当然也不能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4 12:3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