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各个手指的伤残等级 |
释义 | 手指伤残最高三级,最低十级。 手指伤残等级评定(以工伤为例) 1、三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 (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四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 (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3、五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 (1)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2)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3)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4、六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 (1)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2)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3)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4)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5、七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 (1)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2)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4)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6、八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 (1)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2)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3)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4)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5)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7、九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 (1)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2)一手食指2~3节缺失; (3)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4)除拇趾外其他才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8、十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 (1)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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