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怎么办 |
释义 | 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这就是说,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除了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外,行政复议机关都应当予以受理。 一、行政复议去哪个机关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等。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书面申请吗 申请行政复议不一定要以书面形式提出。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提出复议申请可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书面形式,即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的据以请求复议机关启动复议程序的申请文书;另一种是口头形式,即不向复议机关递交书面申请,但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向复议机关申请提起行政复议。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一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等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记入笔录,经由申请人核实后签名或者盖章确认。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提供行政复议网上申请的有关服务。 申请人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行为的,应当分别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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