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举报人行政复议的资格有哪些? |
释义 | 举报投诉、政府信息公开及信访与复议的衔接是当前工商机关行政复议中难点问题。明确举报投诉处理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正确认定举报人、投诉人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的复议资格,把握审理举报投诉类和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案件的标准,有助于促进工商机关执法行为的规范。划清行政复议与信访的边界,树立“法定途径优先”的执政理念,建立行政复议与信访的有效衔接机制,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投诉举报行政复议的范围有哪些 本案中投诉举报行政复议的范围,涉及到监察机关针对举报事项的处理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问题。对此,《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做法不一。 我们经研究认为:《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等规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即可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是对公民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行为。监察机关对举报事项的处理行为对举报人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监察部〈关于咨询刘某所提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3〕5号)也已确认:“行政监察机关为履行政纪监督职责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包括对相关举报事项的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行政复议听证员的资格有哪些具体要求?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依法组织的听证活动。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本制度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 举报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如何 法律咨询解答 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诉讼原告的要求是适格,即构成原告资格的条件是: 第一,起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 第二,起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温馨提示】若对问题还有疑问,可快速咨询律师,甄选27万+优质律师,三重认证保护,请放心咨询。 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取消投标人中标资格行政复议有什么呢? 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出来,得到社会广泛承认并且被奉为法律准则的公理。例如,民法中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开、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是上升为法律的公理。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为实现某种长期、中期或近期目标而做出的正当决策。 行政复议主体资格认定是怎样的? 行政复议是我国司法体制中化解纠纷的一种制度。其主体是由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构成的。被申请人主要是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复议机关可以是原行政机关也可以是上一级行政机关,选择权在原告一方。因为行政复议案件本身涉及的专业性较强,加上行政机关对业务知识的熟练,所以其实在化解纠纷上比较法院从头查办效率较高。另外其实申请人不仅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请行政诉讼的,详情可参见《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 该内容由 蒋小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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