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实现的,保证人需承担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约定情形的责任。债权人是否同意有不良征信记录的人做担保人需考虑。若同意则可做担保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证合同旨在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应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所有有不良征信记录的人,能否成为担保人,需根据债权人是否同意而定。若债权人同意,则可担任担保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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