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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王奉友判多长时间
释义
    王奉友判多长时间,具体如下:
    1、罪犯王奉友,男,1962年9月13日生,满族,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因犯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11年3月17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沈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王奉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4月18日作出辽刑二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2、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9月28日入监服刑改造。因罪犯王奉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5日沈刑执字第201号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执行至2033年2月14日;
    3、截止2015年8月31日,罪犯王奉友获得记功奖励4次,确有悔改表现,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奉友予以减刑。
    综上所述,因罪犯王奉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执行至2033年2月14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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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2:0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