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后借款供养第三人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
释义 | 婚后借款供养第三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即如果配偶有对这债务进行追认,或者这笔婚后借款供养第三人的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意思所负,那么这笔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配偶需要对其进行偿还。 一、夫妻个人债务如何偿还 夫妻个人债务理应由夫妻个人承担,但有特殊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相关法律,下列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一方承担: 1.夫妻双方约定有个人承担的债务;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确实位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二、债务人死亡配偶债务如何偿还 债务人死亡的,其配偶是否承担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处理。 1、如果该债务是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配偶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如果该债务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配偶不需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是,在债务人一方的遗产范围内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三、男方欠债到离婚时应由谁来偿还 离婚时男方借款,如果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也没有女方签名或者进行追认的,属于男方的个人债务,由男方偿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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