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后个人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
释义 |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属于个人债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确立形式,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而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将夫妻共同债务单列一条,写明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普遍表示形式,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事后追认以及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除此之外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 而这部分个人债务是否可以成为夫妻的共同债务,《民法典》也给债权人留了举证了权利,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双方生产生活,或是双方意思表示的,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在民法典》规定下,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是由夫妻共同签名确认或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但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除此之外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都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举证责任在债权人一方。 一、婚内个人债务的范围 (一)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婚前债务 (二)婚内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三)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五)夫妻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担的债务 (六)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七)管理或成就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时所负的债务 (八)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或擅自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所发生的债务 (九)夫妻一方因恶习或从事违法行为而负的债务 (十)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 二、个人债务婚后如何处理 (一)当个人婚前债务婚后进行处理时,首先我们可以根据2003年最高法院的《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有规定内容如下: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也就是说法律上不支持债权人让债务人的配偶承担婚前债务人的债务,除了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婚前债务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情况。 (二)当个人婚前债务婚后进行处理时,其次我们可以根据1993年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18条规定,规定内容如下: 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个人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也就是说,婚前债务是为了婚后购置房屋并且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了,夫妻双方需要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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