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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赔偿最新标准宁波
释义
    1、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需结合患者病例及诊断证明。
    2、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受害人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确定。
    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4、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
    5、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5年
    8、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一般评不上伤残等级的没有该项费用,具体每个伤残等级能获得多少精神损害抚慰金,主要由法官自由裁量。
    侵权人是自然人的,一般1000到10000;侵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自然人赔偿标准的五至十倍予以赔偿。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赔偿标准。
    9、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10、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维修费用参照配置机构意见确定。
    11、后续治疗费
    该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
    12、整容费
    该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
    13、康复费
    该项为因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发生的费用。该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
    14、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受害人死亡,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指出的住宿费。
    15、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金额=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2个月×6个月
    16、财产损失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可能同时包括财产直接损失(交通事故直接造成财物损毁的实际价值,依据发票和合理性结算)、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等。
    一、中山工伤10级伤残赔偿表
    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9条规定,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实报实销。
    二、误工费
    根据《解释》第20条规定,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按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不能举证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可参照受诉法院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
    三、护理费
    《解释》第21条规定按护理人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收入参照当地从事同等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四、交通费
    《解释》第22条规定根据受害人及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发生的费用实报实销。
    一般按照住院时间、居住地与医院的远近程度、复诊的次数相对应。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解释》第22条规定:(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六、营养费
    《解释》第23条规定: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在北京如受害人或原告主张营养费的,一般应当通过鉴定机构的鉴定来确定营养期限,否则法院很难支持。
    七、残疾赔偿金
    《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10%)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解释》第26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
    《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般情况死亡交通事故或一级伤残是5万元,低一级别递减5000元。十级伤残赔偿5000元。
    十一、后续治疗费
    后续治疗费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为主。
    十二、伤残鉴定费
    依照实际情况赔偿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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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14:3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