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办理材料单位对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意见(文件)职工劳动合同的原件、复印件失业人员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同页正反面户口复印件首页、本人页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到社保局办理参保人员减少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7日内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同页正反面、户口复印件首页、本人页到就业局失业保险处办理失业人员登记备案手册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失业保险处签发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书,单位及时将其送达失业人员本人失业人员在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60日内,持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书、身份证原件、本人一寸免冠照片4张到就业局培训处、职介中心分别办理职业培训登记和求职登记首先,申请人备齐规定资料到到就业局失业保险处办理失业人员登记备案。然后携带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单及相关资料到就业局办理职业培训登记和求职登记。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不可以网上进行申请。 二、失业补助金只可以到就业服务机构领取,领取方式如下: 1、取得原单位发给的失业证明:包括企业的性质、失业的原因、符合国家规定的材料。劳动合同制工人还要持《劳动手册》、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 2、持上述材料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填写失业职工登记表,领取失业职工手册。 3、领取失业救济金:持失业职工手册按有关规定定期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失业救济金。 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是相当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金额的120%至150%。具体金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