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委托商即委托代销商品亦称“托售商品”。“受托代销商品”的对称。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为销售的商品。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先签订协议,确定委托代销的商品品种、价格、代销方式、代销手续费标准和结算办法等,明确双方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责任。“监制”就是监督制造,委托加工关系中的委托方在定制的产品或其包装上将自己标识为“监制”(人)(监制人是与生产商相对的概念,如没有生产商,自然也不存在监制人。所以出现监制人的标识时,产品或其包装上必然会同时出现实际生产商的信息),由于相关产品是根据委托方的定制要求为委托方专门生产的,由委托方进行销售,基于此,监制人当然应对其定制并由其销售之产品质量承担完全的产品责任,也即,其不但要与实际生产商(受托方)共同承担商品生产者的产品责任,还应承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瑕疵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