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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产税在武汉怎么计算?
释义
    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那么房产税武汉市是如何征收的,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
    (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四、计税依据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是否出现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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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1:4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