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产证过户需要提供以下手续: 1、以书面形式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2、提交登记申请书、个人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3、工作人员初步审核后,符合要求时作出受理决定; 4、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1、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3、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4、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