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浙江诈骗罪量刑标准是怎样 |
释义 | 一、诈骗的主要形式是什么 1、借熟人关系进行诈骗 此类骗子往往是冒名顶替或以老乡、朋友的身份进行诈骗的。而受害人往往碍于面子或出于哥们义气,也只好束手就擒,更有甚者,把有人寻访看做一咱荣耀,而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继而慷慨解囊。 2、借中介为名进行诈骗 当前,此类诈骗案件有上升的趋势。现在有些同学出去做兼职、家教等,就可能会遇上这种情况。而此类骗子就是利用同学急于找到好的兼职、家教的心理,以招工点、兼职家教介绍所等名义进行诈骗或利用同学们作为其兼职劳动力,从中大捞一把。 3、以特殊身份进行诈骗 此类骗子多以社会上的能人、名流的名义进行诈骗,如谎称自己是导演、公安人员、商人、气功大师等,抬高自己身价,对找工作等难办的事表示完全有能力解决。这类诈骗手段较为单一,较易识破。 二、网络诈骗构成犯罪的情节要求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2)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3)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1)、(2)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三、浙江诈骗罪量刑标准是怎样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较大的,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电信网络诈骗的,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2)诈骗数额巨大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3)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每增加六万元,增加六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