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
释义 |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包括: 1、讯问前,侦查人员应当认真的审阅全部的案卷材料,确定讯问的重点和应当查明的全部问题,使讯问的工作有目的、有计划的进行; 2、讯问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其他行使的侦查权的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在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中从事其他工作的人员,是不能进行讯问的; 3、讯问时,侦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的主体】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讯问的时间与地点】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的限制性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讯问地点的规定是什么 1、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移送到看守所的,应当在看守所进行讯问; 2、犯罪嫌疑人没有被羁押的,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的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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