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复起诉与不再理睬的差异 |
释义 | 一事不再理和重复起诉是有区别的。一事不再理是对已生效判决不得重复起诉;重复起诉是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的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于刑事诉讼,被告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重复起诉条件包括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请求相同或实质否定前诉结果。 法律分析 一事不再理和重复起诉是有一定区别的,具体如下: 1、一事不再理是诉讼原则之一,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和受理; 2、重复起诉是基于同一个事实和理由而提起的诉讼,或者就同一案件向两个法院提起的诉讼; 3、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任何法律及刑事程序经终局判决判定有罪或无罪开释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判刑,因此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普遍应遵循的国际准则; 4、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的条件有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拓展延伸 重复起诉与不再理睬的法律后果对比分析 重复起诉与不再理睬是诉讼中常见的两种行为,它们在法律后果上存在明显的差异。重复起诉指的是当一方在同一案件中多次提起诉讼,这可能导致法院对起诉方的信誉产生负面影响,并且可能被视为滥用诉讼权利。而不再理睬则是指被告方对原告方的起诉不予理睬,不进行答辩或出庭应诉。尽管不再理睬可能导致原告方在诉讼中取得默认判决,但被告方可能面临法院对其不合理行为的指责,并可能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当涉及到重复起诉与不再理睬时,当事人应该谨慎行事,权衡利弊,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法律策略。 结语 重复起诉与不再理睬是诉讼中常见的两种行为,它们在法律后果上存在明显的差异。重复起诉可能导致法院对起诉方的信誉产生负面影响,并被视为滥用诉讼权利。而不再理睬则可能导致被告方面临法院对其不合理行为的指责,并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涉及重复起诉与不再理睬时,当事人应谨慎行事,权衡利弊,选择适当的法律策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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