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以家庭承包为主要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作为 农村土地承包 合同主体是与发包方 签订承包合同 的自然人还是应当是自然人所代表的承包经营户? 土地承包法 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内部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解释第三条规定“ 承包合同纠纷 ,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承包方是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 承包农村土地 的单位和个人”。由此可见,农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承包为方式,以农户为单位,承包方是农户,农户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当事人,农户的户主和农户成员都不是诉讼中的当事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