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国家基本义务,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与他国在交往过程中所应承担的不可推卸的义务。 国家基本权利和国家基本义务是统一的,国家在享受基本权利的同时,也要尊重其他国家的基本权利,这就是履行了国家的基本义务。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国家的基本义务是:(1)不以任何方式侵害他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尊重他国的独立权;(2)不干涉他国内政外交;(3)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不威胁国际和平与秩序;(4)认真履行国际义务,履行国家的责任;(5)不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不在世界任何地方谋求霸权或划分势力范围。国家的基本义务被规定在一系列的国际文件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