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法律依据: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认定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应当重点考虑价格是否低于平均可变成本。平均可变成本是指随着生产的商品数量变化而变动的每单位成本。涉及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中的免费模式,应当综合考虑经营者提供的免费商品以及相关收费商品等情况。 本条所称“正当理由”包括: (一)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和积压商品的; (二)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 (三)在合理期限内为推广新商品进行促销的; (四)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