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企业裁员人数由企业自己决定,但达到一定人数时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根据规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另外,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用人单位不得停止缴纳劳动者的各项社会保险。 由此可见,企业裁员可以裁二十人以上或者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