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医保“新政”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将调整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统筹)个人筹资标准为大额每人每年800元,小额每人每年200元,财政补助标准为义乌市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600元(含健康体检费),镇(街)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义乌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保障待遇(二)合规医疗费用范围、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超限额部分、特殊诊疗项目自付部分、报销比例自付部分、目录内药品自付部分(自付比例超过3%部分除外)和住院起付标准费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小额参保人员、大额参保人员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分别按65%、70%、75%的比例支付。2.住院期间发生的目录外药品费用、统筹不支付的限制类药品和医用材料费用、非进口医用材料超限额部分费用按50%的比例支付。恶性肿瘤特殊病种门诊费用的报销范和比例参照职工补充医疗保险。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小额参保人员、大额参保人员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支付最高限额分别为18万、32万、38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