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第一步:与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第二步:书面通知债务人,并告知债务人新的债权人的基本信息,以债务人履行其义务;第三步:让与人退出合同,不再享有合同约定的收回本金利息的权利;第四步:新的受让人加入合同,替代让与人收取借款本金及利息;第五步:债务人享有的对让与人的权利,依然可以向新的受让人主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四百五十七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