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不需要赔偿,人民法院告知被告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内容: 一、被害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二、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被害人有权提出控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对驳回申请回避条件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四、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五、对于被害人的报案,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等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