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到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需要寄回去吗 |
释义 | 不需要。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是向被害人告知在侦查期间其享有的权利和要承担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被害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权利: 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 2、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4条)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28、 30、31条) 4、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 5、对于被害人的报案,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 6、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 7、被害人有权核对询问笔录。被害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被害人有权自行书写被害人陈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 8、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义务: 1、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作出陈述,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告知书应该在第一次询问被害人时交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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