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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人无故拒绝受领标的物应该怎样处理呢
释义
    债权人无故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可以进行提存,提存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
    一、债权债务消灭的几种方式
    (一)清偿
    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消灭。
    (二)抵销
    1、抵销的概念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依其产生根据的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
    2、抵销的要件按照《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99条的规定,抵销须具备以下要件才能生效: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互负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
    3、抵销的效力《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9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抵销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双方的债权债务于抵销数额内消灭;
    (2)因抵销双方的债务的消灭为绝对消灭
    (三)提存
    1、提存的概念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2、提存的原因(《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101条)
    (1)债权人迟延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提存的主体提存的主体,亦即提存的当事人,包括提存人、债权人和提存部门。
    4、提存的标的适于提存的标的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仓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其他适于提存的标的物;不适于提存的标的物包括:低值、易损、易耗物品;鲜活、易腐品;需要专门技术养护品;超大型机械设备、建设设施
    5、提存的效力
    (1)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2)提存人与提存部门提存部门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
    (3)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在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五百七十一条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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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8 0:4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