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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人拒绝受领,债务人怎么办
释义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却不予受领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提存部门为公证机关。
    《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一、提存公证是什么意思
    提存公证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公证处是接受和转交提存物的部门;提存公证的原因是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提存公证的结果是一旦提存的物交到公证处,债权人或担保人即失去了对提存物的控制权,当给付条件成就时由公证处将提存标的物交付债权人。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为:一是债之消灭及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二是保证债务人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债务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
    (二)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
    (三)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一)债的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二)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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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0:1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