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减轻损害原则 |
释义 | 减轻损害原则,亦称之为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以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以避免损害部分。 一、期待利益损害赔偿规则 (一)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的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适用以下规则,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 1、可预见规则(《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减损规则(《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3、损益相抵规则,不是一种法定规则。 4、过失相抵规则。 (二)不宜适用期待利益损失赔偿规则的情形 合同成立生效后,存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2款规定的欺诈经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1款规定的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赔偿计算方法以及因违约导致人身伤亡、精神损害等情形。 二、合同违约赔偿要遵守的哪些原则 违约赔偿应遵守的原则有: 1、完全赔偿原则是违约方违约给受害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2、合理预见原则是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减少损害原则,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4、损益抵消原则。受害人因损害同一原因获得利益的,应当从损害中扣除利益。 三、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计算的原则是什么? 在可得利益的赔偿额方面,应当采取如下几个限制性规则: 1、可预见性规则 可得利益不应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这一问题涉及以下几方面: (1)可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 (2)预见的时间是双方订立合同时而不是违约时。 (3)预见的内容是一个合理人可以预见到的损失即一般损失,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在特殊情况下产生的损失是特殊损失,这一损失只有在违约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才能得到赔偿。 (4)可预见性的举证 违约方的预见能力高于社会一般人的,可以按违约方的实际预见能力来确定赔偿范围,但是特殊预见能力应该由守约方来举证。 2、减轻损害规则 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守约方不得就其本可以采取合理措施予以避免的损失获得赔偿,守约方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应首先根据守约方采取减损行为时的情况加以判断;其次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而不是拘泥于客观结果。守约方为采取合理的减损措施支出的费用应由违约方全额承担。 3、损益相抵规则 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获得利益时,其所能请求的实际赔偿额为损失减去该利益的差额。计算损失时可以扣除的利益有两种,一是因标的物的毁损而发生的新生利益,二是原应支出,即因损害事故的发生而免于支出的费用,如税收等。这些不能计入赔偿范围。 4、过失相抵原则 即守约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对由其自己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失部分承担责任,法院应在该范围内减轻违约方的赔偿责任,但是受损方的过失行为必须是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共同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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