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具有什么规定 1、合伙企业的名称具有的规定有: (1)合伙企业通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2)合伙企业名称通常应包括: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3)合伙企业取名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可以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4)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以及与自身实际情况不符的名称,不得含有损于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 (5)合伙企业取名名称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6)合伙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一并转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普通合伙企业的主要特点有: 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普通合伙企业中又有其特殊形式,即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