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活补贴发放标准? |
释义 | 职工生活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 (一)生活补贴标准,按职工家庭实有人口计算发给。每人每月粮价补贴金额为二角九分,煤价补贴金额为一角四分。 (二)双职工或多职工的家庭,只享受一份生活补贴,由一方的单位发给,其他职工可列为家庭人口计算。 (三)职工家庭人口,系指职工同居的家庭成员和虽不同居但住在粮、煤调价地区由职工本人供养的家属。 (四)在贯彻执行本规定时,必须核实职工家庭人口,以免重复享受或遗漏。 (五)补贴金额按机关,企业单位职工家庭总人口计算,按上述标准补贴后,剩余部分留作单位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基金,必要时地方政府可以酌量情况,进行调剂。 (六)生活补贴费的经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由财政厅另行核给指标;企业单位因中央在分配1965年财务指标时,已考虑了这个因素可由企业成本(商品流通费)开支。这项经费暂时计入工资总额。 职工生活补贴发给范围 (一)凡在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部门中的吃国家供应粮和以烧煤炭为主的职工,均按本规定发给生活补贴。 (二)对于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凡是工资加年终分红高于国营企业同类人员的,不给补贴;凡是低于或者与国营企业同类人员持平的,根据本单位的经济能力,可酌情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得高于同类国营企业人员标准,但亏损的单位可以不补贴。 (三)合同工、临时工和试用人员,从粮煤提价之日算起,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个月以上的,按本规定标准发给补贴,直发到辞退为止。工作不满1个月的不予补贴。 (四)下放劳动锻炼干部、参加学习职工和休养的职工和退休的老工人,可给予补贴。 (五)在农村工作的国家职工及其家属(非农业户),家庭生活费用依靠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供养的,并按国家统购价格从当地生产队购买粮食的。 (五)在上述范围内行政十四级和相当于这一级以下的干部和工人,凡是按家庭人口总收入平均在20元以内的给予补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第七项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等免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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