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员工冒用他人身份入职后遭受工伤,公司要赔钱吗? |
释义 | 文︱陈元,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典型案例】 张三用李四的身份证应聘某公司并办理了入职,公司以李四的身份信息办理了社会保险。有一天,张三在工作中发生了工伤。 问:1、张三和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张三的工伤如何理赔? 【裁判规则】 1、 若符合劳动法关于劳动关系和工伤标准的规定,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入职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和工伤的认定,但劳动者未满16周岁或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除外。 相关判例: (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547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被上诉人(青浦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的集培公司出具的证明、劳动合同、被上诉人对杨少超、洪逸昀所作调查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李超敏以“李云”的身份就职于上诉人公司,在上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身亡的事实,该节事实与原审法院对李云本人所作谈话笔录亦相符合,本院予以确认。虽然李超敏系以他人身份受雇于上诉人公司,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李超敏与上诉人建立劳动关系、因交通事故身亡的客观事实,上诉人认为其与李超敏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显然与本案相关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上诉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认定李超敏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维持被诉工伤认定正确,应予维持。 (2018)赣09行终112号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本案中,漆软然作为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进城务工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漆软然入职后,以“漆XX”的名义接受上诉人(吉利陶瓷公司)的考勤、绩效管理;漆软然从事的压机操作工属于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漆软然与吉利陶瓷公司之间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即使漆软然冒用他人身份,采用欺诈手段入职,也不能以此否认吉利陶瓷公司对漆软然近5个月用工的客观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漆软然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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