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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高法发布海洋损害赔偿纠纷司法解释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对外发布《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3号),司法解释共13条,分别规定了适用范围、诉讼管辖、索赔主体、公告与通知、诉讼形式、责任方式、损失赔偿范围、损失认定的一般规则与替代方法、损害赔偿金(给付)的裁判与执行、诉讼调解、其他实体与程序问题的法律适用、时间效力。
    司法解释的重点在两个方面。一是明确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索赔诉讼的性质与索赔主体。对我国管辖海域内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损害和破坏,会直接给国家造成损失,理应由国家索赔。
    二是明确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索赔诉讼的特别规则。本司法解释主要明确其特别的实体与程序规则,包括诉讼管辖、索赔主体、可以书面告知其他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的情形、诉讼形式、损失赔偿范围、损失认定的一般规则与替代方法、损害赔偿金的归口交纳、污染损害威胁的处理、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等。
    《规定》明确,此类诉讼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根据其职能分工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规定》,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请求造成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定责任者承担民事责任。
    《规定》要求,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处理。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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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15:26:55